发布时间:2013-04-10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使用权归属我校所有、利用学校预算经费(含教育事业费、其他专项经费)单独购买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计算机成套软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管理采取类同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计入我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总值,归类为国家教育部分类目录05类。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应根据各单位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的实际需要,在已落实购置经费的前提下,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软件申购表》,价值超过10万元的软件应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国防科技涉密项目应做好保密工作,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应用领域等。经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为: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预测;
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软件适用学科范围、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同时要预测5—8年使用发展情况;
4.校内、外共用方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计算机软件和学科专家、计划管理部门、财务、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对单价lO万元以上的软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接到批准通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外招标,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购置回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其流程同仪器设备验收手续,具体程序为:
1)价值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计算机软件,由经办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软件验收单”,经设备管理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凭国有资产管理处打印的资产验收单报销。
2)价值10万元以上计算机软件,比照《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验收程序执行。
第八条 凡在学校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要认真保管,单位保管员应经常检查,保证软件稳妥、完整,学校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
第九条 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十条 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软件的共享程度,提高软件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当计算机软件由于技术进步、丢失、过时,或者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报失时,需要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领取报废单、报失单,由软件责任人、保管员、单位负责人填写并且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下帐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