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12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物资管理工作,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设备与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各部门应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节、损失价值的大小、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四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保管人保管不当;
5.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变质、水毁等;
6.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单位的物资没有明确的管理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验,采取预防措施后,但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低值易耗品;
4.携带设备器材外出做实验或实验室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设备器材损坏。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进行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赔偿标准
1、个人赔偿:属第六条1-3款因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时人按以下标准赔偿:
(1)一般设备器材按原值及已使用年限折价赔偿,使用期在5年以内的按45%一60%赔偿,6—10年按20%一45%赔偿,十年以上按10%一20%赔偿。
(2)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照相器材、收录机、电视机、微机、计时钟、录放像机、摄像机、洗衣机、自行车等的丢失。原则上应赔偿性能相同、新旧程度相当的实物,如购不到实物,使用期在当年购置按原价赔偿;2一5年按原价60%一90%赔偿;6—10年按40%一60%赔偿,10年以上按10%一40%赔偿。
(3)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直接责任人应付全部修理费。经过修理达不到原有性能但能降级使用,除付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赔偿。
(4)损坏的仪器设备确无修复价值以致报废者,应按整机原值扣除其残值部分按第十条第1款的标准赔偿。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由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共同分担赔偿费。
2、单位赔偿:属第六条第4-6款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用自有资金按仪器设备全额赔偿(扣除个人所赔偿部分),仪器设备现价超过原值的,按现价赔偿。
3、如查不到当事人的,由保管人或单位负责人按赔偿标准50%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在事发当日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被盗需报保卫处。所在单位及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校领导。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请单”,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低值器材和材料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保管情况,按上述精神酌情处理,一次报损价值在500元以内由管理部门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500—5000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超过5000元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赔偿费收缴:单位赔偿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计划财务处,从责任单位自有发展基金中划拨到学校总设备购置费中,用于添置新设备;个人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
第十四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向管理部门交款,并取得收据;对在三个月内不愿缴纳赔款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人事处和计财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器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