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决策的科学、民主和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4〕4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三条 经资委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促进资产的有效整合、合理配置、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坚持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构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断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经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资、产业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分管纪委监察工作和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审计处、产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经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经资委会议,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经资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协调校内外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支持资产公司孵化本校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培育新产业、引领新技术;
(三)审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方案;审批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
(四)履行学校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的职权;指导和推进校办企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对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管;根据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决定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六)研究决定学校授权经资委履行决策职能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 经资委的工作程序是:
(一)校属企业负责人将议案提交至经资办;
(二)经资办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收集整理后以《武汉理工大学经资委会议议程汇总表》的形式提交经资委主任;
(三)经资委主任视议题内容签署处理意见、决定会议形式;
(四)经资办将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经资委主任请假并告知经资办;
(五)由经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由经资委全体会议作出决议;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事项或议案,经资委会议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需及时做出决定的校属企业资产管理事项,可采用会签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六)经资办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参会委员审阅签字,由经资委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章 其他
第八条 经资办负责对经资委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向经资委主任、副主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经资委会议资料、决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经资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经资委全体会议,与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能举行。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通过票数需达到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经资委会议的,由经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经资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