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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2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武汉理工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经2015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促进校属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企业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学校对校属企业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指导方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客观规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营和科学管理企业,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校属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经资委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校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校属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依法制定或审批企业章程、履行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统筹决策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经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协调校内外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支持资产公司孵化本校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培育新产业、引领新技术;

(三)审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方案;审批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

(四)履行学校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的职权;指导和推进校办企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对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管;根据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决定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六)研究决定学校授权经资委履行决策职能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经资委设日常办事机构经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全校企业经营性资产的年度合并报表及预、决算方案和汇总分析报告,报请经资委审议批准;组织学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工作;

(三)考察推荐学校出资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选聘审计校办企业中介机构;考核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等;

(四)负责组织办理学校对外投资资产的申报、论证、评估、审批、报批、划转和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参与学校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细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六)会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保护学校以及学校企业、经营性单位的品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组织学校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七)会同校属企业收集、整理经资委会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请经资委主任审定;负责经资委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落实和督办经资委会议决议及经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日常具体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批。

第十条  经资办定期向学校经资委报告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学校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学校国有独资企业的章程。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独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报经资委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独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及上市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资委报告并由经资委审核,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事项由经资委会议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产业集团公司对本公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及上市等重大事项提出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向学校国有独资企业及学校任命高管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产业集团公司向其控股、参股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

学校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以及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经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产业集团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其公司的上述事项时,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按照经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对经资委派出的董、监事实行履职情况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经资委以书面形式向经资委报告,经资委对派出的董、监事成员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产业集团公司对其派出的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管建立相应的工作报告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经资委决定校属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的均应进行公平评估。由经资委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第十七条  经资委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产业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学校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十九条 经资委对校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条  经资办代表学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和监督,不直接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依照产权关系,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逐级审核,经资办代表学校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制度,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申办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包括: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学校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产额及国有资产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撤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办产权占用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形向经资办分别申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变动、注销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经资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经经资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内部关于产权转让的决策审议;

(二)提交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学校经资委审核、报批,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

(四)企业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学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经资办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

(六)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资委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转让国有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经资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企业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三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进行认定的程序是:

(一)企业内部决策审议;

(二)企业提交资产损失认定申请报告,经资办批复;

(三)企业清产核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

(四)经资办审核、检查和报批。

第三十四条  产业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向学校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产业集团公司及学校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产业集团公司每年应当向经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材料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报经资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资办根据经资委授权,对学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企业的年终财务审计和产权登记审计由经资办指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经资办核实确认。经资办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统称为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产业集团公司及学校委派企业负责人享受处级待遇的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按学校规定实施。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加强校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监督管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产业集团公司及学校委派的享受处级待遇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对校属企业及其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独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经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造成债务风险、国有资产流失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校属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资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投资、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隐匿、转移、低价转让等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在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审计和日常财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财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会计信息失真的;

(三)未履行审批、评估手续,擅自进行资产处置、转让国有产权的;

(四)企业对外投资,未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投资收益状况,损害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四十五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校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再担任校属企业负责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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