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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3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颁布的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全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各项工作,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对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宏观监控、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建立和维护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进行抽查,每学期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集中检查一次。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申购、存放、保管、使用、处理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学期对本科实验室教师、学生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督促检查,每月至少对本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使用及台账记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检查情况报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学校科研基地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申购、储存、保管、使用、处理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月至少对科研基地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使用及台账记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检查情况报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督促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每学期对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督促检查,将安全教育活动总结报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剧毒(易制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各单位购买剧毒(易制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需经保卫处审批后,方可购买;每学期对相关单位至少组织一次对剧毒(易制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督促检查;每学期对涉及单位存放、保管、使用及台账记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检查情况报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保管、使用及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送贮等工作的管理与实施;指定保管人,设置专用存放空间,统一设计使用标签,完善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并张贴公示;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须指派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员,明确其职责,不得任意调换,并将安全管理员信息报学校危险与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购与入库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时,申购人先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购买申请,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同意后再行采购。

  第十二条 对于剧毒(易制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人先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购买申请,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保卫处审批,国资处审查备案后再行采购。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或药品库后,申购人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入库信息,并导出打印《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登记表》。

  第十四条 报销经办人需持《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登记表》、供货清单和发票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存放与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分类分项存放,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存放地、存放量、保管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各使用单位要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和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其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应详细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学生实验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

  第十九条 对剧毒(易制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做到“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要有明显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的标识,并配备消防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一般化学废液的存放和处置要求如下:

  (一)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不得收运。

  (二)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

  (三)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四)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注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容器顶部与废弃物表面之间须保留100mm以上的距离),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集中存放。

  (五)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六)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收集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化学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拟处理时,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经保卫处审批备案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经保卫处审批备案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等。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拟处理时,填写《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六条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处理时,填写《报废气瓶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物中,须单独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各使用单位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计各单位拟处理的各类危险化学废弃物信息,并与具有处理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企业联系,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移交、清点、收运等工作。

  第六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报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保卫、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突发危险化学品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须严格落实台账制度,督促各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台账记录,每周组织检查并做好记录。学校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的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使用单位要依据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报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危险化学用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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