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
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 本实施规范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除了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及科研计划与任务、人员培训、设备的功能开发及升级改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大型设备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等均进行收费;收费以补偿设备使用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统一规划,建立校、院两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试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级平台的日常管理、服务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效益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仪器管理人员聘用等进行审查、管理,并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对收费标准及仪器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学术专家、仪器专家、用户、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仪器使用预约登记办法、仪器使用交接制度、仪器操作及技术规程、仪器使用损坏赔偿制度等。
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维修应做到及时规范,记录清晰。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与分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武汉理工大学服务性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字〔2016〕2号)规定执行,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学校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分配的核算工作。
第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参照上级部门和市场上同类设备的共享使用收费标准,在测算使用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汇总后,报学校服务性收费与收入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后执行。
第九条 校内部门使用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主要考虑仪器设备运行成本因素,如水、电、气、测试材料、零配件等消耗品。
第十条 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制定除考虑仪器设备运行成本因素外,还应考虑资源暂用费、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劳务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加强开放使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校内用户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外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法确定权属,著作、论文等要明确标注利用仪器情况。
第四章 效益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完好程度、机时利用、培训人员数、服务收入、教学科研成果、功能开发与利用、管理与安全等。考核工作将采取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机组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对考核单位今后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规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