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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15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建设,实现合理布局,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  凡申请购置预算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或批量总价2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  可行性论证主要对拟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有:

(一)所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包括目前和长远能解决的问题,对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的作用;

(二)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与技术指标、价格与售后服务的合理性及与同类设备性价比较;

(三)申购仪器设备所需经费及购后每年维护、维修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仪器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配备情况,安装场地、辅助设施、使用环境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省内、校内同类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六)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四条  申购单位提出购置申请,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议记录表》,据实填写其中有关内容,经申购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按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论证。

第五条  可行性论证工作按所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分级组织进行。

预算总价10-40万元,由项目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申购单位进行把关;预算总价40(含)-120万元,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预算总价120万元(含)以上,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论证。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专家成员由学术专家、从事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的技术专家和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的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邀请的校外专家担任。

申购预算总价10-40万元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由3-5人组成,其中校外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1人;申购预算总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由5-7人组成,其中总价40-12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总价12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

由项目组推荐5-10名专家(正高职称不少于2人,校外专家3-5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从中选择论证专家。

第七条  可行性论证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程序为:申购单位作可行性报告、专家提出质疑(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专家签名。

论证内容包括:专家组在听取用户申请购置理由、基础设施承诺说明、市场调研情况、校内及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现有情况后,决定是否同意购置;就仪器设备选型、技术配置、维护管理、开放共享的可行性等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专项经费涉及的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原则上应放置在计划立项、经费分配前进行集中论证,由经费审批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派代表参加。

集中组织论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直接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零星论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照审批表顺序依次报送所属教学科研单位、经费审批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用于行政、后勤保障的非科教类大型通用设备,经经费审批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会签并报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不再组织购置论证。

第九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设备与物资招标采购小组审议招标采购事宜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本实施规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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