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闲置与报废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闲置与报废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4〕40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学校闲置与报废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处置闲置与报废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
第二章 闲置资产的认定及调剂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可认定为闲置资产,进行调剂:
(一)两年内原使用管理单位未使用而功能完好的;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变化或课程内容调整以后不再使用,或者已不能满足使用管理单位教学、科研、生产要求的。
第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及时发现闲置资产并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闲置资产的调剂和处理手续。
第七条 闲置资产的利用应遵循“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满足校内需求,再考虑校外需求。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二级单位调剂申请,将闲置资产在网上平台进行公告,校内其他二级单位可提交闲置资产再利用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调剂到校外的资产,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一年后仍无单位申请再利用的资产,在达到报废年限要求后由使用管理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报废处置。
第三章 报废资产的认定及处置
第八条 资产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条 拟报废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十条 报废资产原则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要求;除年限要求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三)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无改造价值的;
(四)国家、地方政府规定不准继续使用的;
(五)无修复价值的;
(六)无保存价值的图书、期刊、资料、电子资源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申请报废,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附件1),经使用管理单位分管资产工作负责人签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报废,还须使用管理单位组织校内五名副高(副处级)以上职称(职务)的教职工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大型设备报废处置专家鉴定意见表》(附件2),由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核。
车辆和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在报废行为的前一年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报废计划。未提前申报报废计划的相关设备,当年不能进行报废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拟报废资产信息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办理相应的上报手续。
第十二条 图书类资产(含电子资源)的报废处置,由图书馆审核并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再进行现场处置,图书馆办理财务下账手续。
档案资产、文物及陈列品的报废处置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按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在报废过程中仍属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处置,任何其它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处置。
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四条 资产在报废过程中应遵循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拟报废资产中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由需领用零件的单位以书面报告说明需领用的零件名称、数量、用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六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收入交财务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投入产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且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固定资产报废,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报废资产运出校园时,应持有并出示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报废资产出门证,保卫部门方可放行。未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资产出门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将报废资产运出校园。
第十九条 报废资产处理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报废清单送财务处办理下账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的,学校将追缴其所得收益,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闲置及报废物资处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
2.武汉理工大学大型设备报废处置专家鉴定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