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实施办法
(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实施,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财〔2017〕9号)、《教育部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提交了备案申请及申报材料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备案。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评估的学校科技成果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申报材料。
第四条 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一)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包括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武汉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1);
(三)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相关会议决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并反馈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于每年度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上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附件3)报送教育部财务司。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每年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查卷材料报送档案馆存档(一项一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
3.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