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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4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2018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教师四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制,并纳入学校二级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审议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监管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制度建设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辐射装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管控类化学品购买审批,负责马房山校区实验室管控类化学品、实验室消防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管控类化学品、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本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技术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四)科学技术发展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技术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五)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余家头校区实验室管控类化学品、实验室消防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管控类化学品、消防等安全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维修改造过程中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的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基建处、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配合部门,在实验室建设和维修改造过程中,凡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的项目,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将相关项目的安全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技术安全培训、宣传、安全考试等工作;

(八)人事处对与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评估;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遵守各项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

(二)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检查自查记录;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

(二)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环境等方面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化品的管控性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要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要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集中回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实验室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未列入上述分类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内容,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主题教育;定期组织放射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计划,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应会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院、教务处等部门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进行自查及整改,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六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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