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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19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校国资字[202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8〕7号)、《武汉理工大学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保健对象为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连续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在岗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在学校实习、进修及工作且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校外人员,由校内相关二级单位据实证明,营养保健补贴由派员单位按照其单位规定审发。

第二章 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 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根据工作内容,其营养保健补贴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见附件2)。

第五条 从事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根据工作内容,其营养保健补贴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见附件2)。

第六条 从事以上两类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员,可选择享受其中一类营养保健补贴。

第三章 经费渠道

第七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教学实验工作人员,保健补贴从所在单位奖酬金支出中列支;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科研项目实验工作人员,保健补贴从横向和纵向间接经费支出中列支;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列支。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严格审核营养保健补贴发放的人员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各二级单位填报上年度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申请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备案,汇总后的名单作为财务处发放营养保健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 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临时调离有害健康工种岗位者,停发调离期间保健补贴;正式调离有害健康工种岗位者,保健补贴从次月起停发。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须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补贴进行严格审核,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应具备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还应具备相关证明材料(如佩戴辐射剂量计、个人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辐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审核,有虚报、冒领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校国资字〔20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的等级和标准

 

保健等级

范 围

保健标准(元/月)

放甲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人员。

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150

放乙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120

放丙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毫居里)以下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100

放丁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100


附件2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

工作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的等级和标准

 

保健等级

范 围

保健标准(元/月)

化甲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有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150

化乙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锑、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120

化丙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以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8℃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100

化丁

1.经常接触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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