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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3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捐赠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是指接受捐赠资产和对外捐赠资产,学校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资产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捐赠资产包括各种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规定的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家具、软件等。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资产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各类软件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校捐赠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五条  学校在接受资产捐赠时,有关捐赠意向信息由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登记备案,并由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组织洽谈。捐赠协议由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

第六条  限定性捐赠资产,尊重捐赠者意愿分配、管理、使用;非限定性捐赠,由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分配方案,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接受捐赠且没有资产价值相关凭据的资产,由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办理相关入账手续;确实无法进行资产评估,且无法可靠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的资产,可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符合建账标准的资产由接受捐赠的校内二级单位持捐赠协议及资产价值相关凭据等资料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受赠图书类资产到校图书馆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到教育发展基金会办理相关财务手续。每月末,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已入账的资产验收单集中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类资产入账手续由图书馆归口办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财务处办理事业资产入账手续。

单价超过10万元的资产按照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程序办理;批量金额超过20万元的资产按照批量资产验收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于汽车等特殊资产,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于受赠资产,使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保证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捐赠时,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捐赠的资产,由相关二级单位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对外捐赠手续,并将受赠单位的接收证明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办理资产账、财务账销账手续(图书类资产由图书馆归口办理销账手续)。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理、占用受赠资产,或擅自对外捐赠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4〕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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