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产管理信息 > 资产管理制度 > 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登记入账与处置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2-01-12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登记入账与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出资、接受捐资建设或自筹资金改建、扩建、修缮的,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房屋及室外构筑物,权属武汉理工大学所有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管理范围。

第三条 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规范提到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校园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规范提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学校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本规范提到的发展规划部门,是指负责学校战略规划制定和执行,重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校园规划编制、修订和项目审批,统筹推进学校综合改革,负责学校目标责任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登记入账流程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确认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入账)登记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二)登记入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的相关立项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四)校外、校内验收合格的材料。

(五)设计及施工图纸电子版。

(六)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者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确认的登记入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整体建设费用的证明材料。

(七)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入账)登记单。

第九条 权属武汉理工大学所有的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超过3个月未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按照估计价值登记入账,具体估计价值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进行确认,待项目财务决算(结算)工程审计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入账)登记单》,并按照工程实际成本作调整。

第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修缮类房屋投入使用后3个月之内,提供如下材料办理登记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一)学校发展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二)修缮类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的相关立项材料。

(三)校外或校内验收合格的材料。

(四)设计及施工图纸电子版。

(五)竣工决算(结算)报告或者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修缮类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建设费用的资产价值证明材料。

(六)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入账)登记单。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发展规划部门下发的《拆除通知书》要求,对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实施拆除后,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处置)登记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处置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拆除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拆除的房屋及室外构筑物,以及拆除未达使用年限的房屋及室外构筑物且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须提供学校发展规划部门下达的《拆除通知书》;

拆除未达使用年限的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教育部关于同意拆除该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的批复,学校发展规划部门下达的《拆除通知书》。

(二)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处置)登记单。

(三)如拆除的公房属于危房,还须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并定期将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登记入账与处置手续,应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所提供的资料均需签办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完成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应按照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要求,整理完整资料原件,及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下载


招生电话: 027-87859017 027-87858399(本科生) 027-87651413(研究生)
地址:武汉市珞狮路122号 联系电话:87651442
Email:xxgk@whut.edu.cn

  • 武汉理工大学新浪微博
  • 武汉理工大学腾讯微博
  • 武汉理工大学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