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8 作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损坏和赔偿工作,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正常损坏,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若发生损坏、丢失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坏、丢失是指仪器设备资产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毁损、丢失、被盗等能以货币计量的损失。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处)是仪器设备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资产承担管理责任,资产负责人(使用人)对其名下的仪器设备资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工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移动、改装、拆卸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四)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火灾、腐蚀、水毁等情形;
(五)因其它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七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经鉴定确实难以避免,可免于赔偿:
(一)在遵守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试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且采取必要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产品质量、技术缺陷或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经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验中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有书面证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即突然停电、停水、外界电源故障以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的;
(五)其它应免责或非主观过错造成的特殊情形。
第八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已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仍因技术难度大或不熟练造成损坏、损失;
(二)因公携带仪器设备外出或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三)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仍被盗,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公安机关或校保卫部门出具的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原件。
第九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核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追责追偿:
(一)因人员变动(校内调整、退休、调离、辞职辞退、长期出国出境等)造成仪器设备领用后未能按期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
其中,校内调整、退休等人员应在离岗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中层干部调整按照学校组织部门关于中层干部离任交接管理办法执行;调离、辞职(退)以及出国(境)超过1年及以上等人员应在离校离岗前办理完资产交接。
(二)仪器设备由学生或聘请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使用,其离校或离岗后未能归还的;
(三)因场地维修改造、搬迁等,使用人疏于管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
(四)经批准校外存放或出租出借仪器设备未能按期收回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五)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离岗经确认长期未归人员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六)经学校认定其它责任事故造成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行为,经确认后由使用单位逐级追责追偿落实管理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未查到当事人的,由使用单位落实具体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的计价原则如下:
(一)损坏零配件的(轻微损坏),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中度损坏),只计算修理费和配件费;
(三)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严重损坏),可按功能损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毁后不可修复且无使用价值的按仪器设备丢失赔偿。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丢失赔偿标准:
(一)仪器设备使用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下列公式折算损失价:
仪器设备损失价=仪器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二)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折算损失价按原值的2%计算;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确认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时,其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原值的1%;
(四)出租出借仪器设备资产造成损失或私自处置资产的,按以上赔偿标准上浮10%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原值,同时追究使用人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保险赔偿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理赔情况说明等材料。保险赔偿金额未达到依本办法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不足部分由资产使用单位或资产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 已完成固定资产登记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照损坏或丢失当月计算折旧后的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已验收合格但未完成资产登记建账的,按仪器设备资产原值或合同价格赔偿。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赔偿金额有疑义等特殊情形,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权限及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财务处、实验设备处、资产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责任认定小组),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具体负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责任认定,拟定赔付金额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已达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单台套或批量价值1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认定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验设备处审定后报财务处备案,学校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报批报备。
(二)单台套或批量价值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出具详细书面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核,经责任认定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处复核,学校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报批报备。
第十九条 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资产的损坏、丢失,由实验设备处审核,经责任认定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处审批,学校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报批报备。
第二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仪器设备使用人或责任人必须及时报告使用单位并保护现场,被盗需同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
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核表》(见附件),使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实验设备处依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报批报备。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设备处按照审核确定的赔偿方案,开具赔偿金缴纳通知单,责任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金缴纳手续,赔偿金计入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设备处依据审核认定的结果,在核实提交的缴款凭据或其他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五章 复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或责任人对赔偿责任认定或其他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验设备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设备处依照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处理,仍有异议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决策。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隐瞒不报或故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学校资产重大损失,除责令赔偿外,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涉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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